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湖州市纺织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Hu Zhou Textile Industry Council
第二条 性 质
本协会是以湖州市纺织企业为主,并由相关的设计、科研、教育、情报等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 旨
本协会是以服务协会成员为宗旨,维护其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协商、协助、协作、协调的原则,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反映会员愿望与要求,维护本协会与会员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行业事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经委的业务
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湖州市东湖街7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汇总、分析工作;研究本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协助政府做好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反映本行业的发展的技术政策的建议,开展行业性活动,参与政府组织的有关活动。
2、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内平等竞争,围绕企业内部管理,开展相应的专项活动,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参与制订或修改本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定额标准、管理标准,并协助宣传贯彻实施。开展对本行业产品的行检、行评和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本行业的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的推荐工作。
4、受政府委托,提出本行业的基建、技改项目的规划和计划,对地区或企业提出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协助主管部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的论证和会审。
5、协助主管部门组织起草行业的科技开发规划草案(包括新产品、新技术、科技攻关)并协助实施,对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开发及科技创新项目协助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参与鉴定与论证工作。
6、加强行业信息网络建设,收集本行业国内外及省内外基础资料与动态信息,促进信息与情报交流,编辑出版协会专刊,及时为企业提供信息。
7、开展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类专业培训以及本行业的经营、生产、技术、管理的交流活动,以便提高行业的素质,推动企业的进步和管理现代化。
8、组织各种订货会、展览会、报告会、招商会、博览会或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国外的订货会、博览会以协助企业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
9、组织对外民间交流,扩大国际间同行业的交流和合作。促进企业在对外出口,引进外资和技术等方面的发展。
10、承担政府部门、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纺织企业和相关的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提出申请,经过批准,接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为本会正式代表。
2、本协会可吸收纺织行业的专家、学者、知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索取本会出版的刊物和有关资料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4、有权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益。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4、及时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5、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聘请本会名誉顾问、顾问;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负责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会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订协会的工作计划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4、5、6、7、8、9、10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全市纺织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热爱协会工作;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湖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湖州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赞助;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州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湖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湖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湖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现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04年9月经讨论征求意见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湖州市纺织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湖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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